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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决:数据主体有权知道谁收到了他们的个人数据

欧洲联盟法院(欧洲法院)在C-154/21 案中做出裁决:“每个人都有权知道他或她的个人资料已披露给”。这一判决是在奥地利最高法院审理了一名奥地利居民与奥地利邮政局 ( Österreichische Post) 之间的纠纷后宣布的。 

奥地利居民要求邮政局披露其个人数据被共享的接收者的身份。奥地利邮政局表示,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向贸易伙伴提供个人数据用于营销目的,但没有明确说明接收者的具体身份。在诉讼过程中,奥地利邮政局进一步澄清,数据已被转发给处理者和第三方,包括: 

  • 通过邮购和文具店进行交易的广告商  
  • IT 公司  
  • 邮件列表提供商和协会,例如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或政党 

奥地利最高法院随后面临

的问题是:GDPR 是否会让数据控制者可以选择披露接收者的具体身份,或者只披露接收者的类别;或者是否给予资料主体有权知道他们的具体身份? 

这是提交给欧洲法院的问题。 

在这篇博客中,我们将研究该 手机号码数据 案例,讨论这对您的组织意味着什么,以及您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来确保遵守新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 

欧盟法院明确表示,数据主体有权知道谁接收了他们的个人数据。法院表示: 

“…当个人数据已经或将要披露给接 您是否达到或超出了预期? 收者时,控制者有义务根据要求向数据主体提供接收者的实际身份。只有在尚无法识别接收者的情况下,控制者才可以仅指明相关接收者的类别…” 

法院还补充了一条警告,只要控制者能够证明该请求明显毫无根据或过分,就可以拒绝该请求。  

在本案中,欧盟法院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释了第 15(1)(c) 条,并考虑了 GDPR 的目标,裁定数据主体有权知道谁拥有他们的数据。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一裁决,法院强调了以下几点: 

  • 访问权要求所有处理均符合第 5 条的规定并以透明的方式进行 
  • 区分了数据主体根据第 15 条请求信息的“真正”权利与第 13 条和第 14 条规定的透明度要求 
  • 第 63 条规定,数据主体有权了解和获得有关个人数据接收者的通信  
  • 仍然存在平衡测试,这不是绝对权利,可以拒绝(例如在实际接收者不为人所知的情况下)。第 12(5)(b) 条还允许控制者在认为请求明显毫无根据或过分的情况下拒绝请求 

 

这个决定为什么重要? 

这一决定可能会对许多中小型组织产生影响,但从以下方面来看,这也是一项重要决定:数据主体权利欧盟法院明确表示,访问权对于数据主 巴西商业名录 体行使 GDPR 赋予的其他权利至关重要。这包括更正权、删除权、限制处理的权利、反对处理的权利或者如果遭受损害采取行动的权利。 

虽然这一判决并没有赋予数据主体新的权利,但它延伸到了数据主体的访问权。它还确认,数据主体有权知道他们的数据流向何处,以及出于什么原因与第三方共享。 

 

你的组织应该做什么? 

首先,回到您的数据地图,找出您的数据流向何处以及所有供应商的位置。您需要确保这些数据是最新的,并准确反映您收集的个人数据的旅程。在此阶段,您还应考虑查看您的处理活动记录 (RoPA),并确保它们仍然反映您的处理活动。如果您的数据地图发生了任何重大更改,或者您的流程发生了变化,您的 RoPA 应该更新以反映这一点。您还应确保对任何新供应商进行了供应商尽职调查,因为这将有助于证明您对个人数据的共享和处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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