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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指定相关的可能限制的完整列表也引人注目

 

有义务出席并参加与州或市政服务部门的面谈,以便评估个人所构成的威胁(第23k条),
禁止与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第23l条),
禁止离开或进入特定区域或特定财产(第23m条),以及
如果有具体和当前的迹象表明有人意图在国外实施恐怖活动,则禁止离开瑞士(第23n条)。
这些措施可以与相关个人可能受到的刑事诉讼同时实施,也可以独立实施。这些限制措施适用于诉讼之前、期间和之后。诉诸此类行政措施作为恐怖主义暴力风险管理工具并非新鲜事,而是(目前)主流趋势的体现,

即在预期暴力行为发生时

对“恐怖主义前”空间进行监管。

更为新颖的是:在违反上述限制之一的情况下,联邦警 欧洲数据 察将被允许(额外)实施指定居住,前提是“有具体和当前的迹象表明,有关人员对第三方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构成相当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阻止”(第 23o(1)(a)条)。

该法案允许指定居住地最长期限为3 个月,并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相同(第 23o(5)条),而其他措施可最长期限为6 个月,并可再延长一次,每次延长 6 个月(第 23g 条)。与其他措施不同,指定居住地须经法院批准(第 23p 条),并可在联邦行政法院提出质疑(第 24g(1)条)。

最后不遵守任何措施均属犯罪

可处以最高三年监禁或罚款(第 29a 条)。

以管制令形式实施行政限制的机制于2005年在英国首次引入,并持续 掌握 Solidity 编程语言 进行改革,但目前该机制仅用于少数个人。该机制一直是诉讼的主题,焦点在于此类限制是否构成“剥夺自由”,因此需要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的严格要求,而非“限制行动自由”。

瑞士立法者承认,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强制指定居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住地构成剥夺自由,但他们认为,第5(1)(b)条的第二部分——允许“为了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而剥夺自由——才构成此类案件中剥夺自由的相关理由。简而言之,未能遵守限制性较小的措施(第23条k-23n条)将触发强制指定居住地的判决。这种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解读似乎违反直觉,并且没有得与此指定相关的可 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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