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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战略性地接受美洲例约束力的论点

首先,国内法院似乎策略性地利用美洲人权法院 (IACtHR) 裁决的约束力来加强其权威或保护某些裁决免受批评。在此方面,阿根廷最高法院“认定”美洲人权法院在Barrios Altos 案中对秘鲁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即超出了《美洲人权公约》第 68 条的规定),从而推翻了其之前的一项裁决,否则该裁决根据阿根廷法律将被视为既判力。这与基什内尔政府将追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置于其政治议程中心的决定相一致,也符合最高法院在 2001 年危机后重新合法化的需要。同样,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在成立后不久就承认了美洲人权法院所有判例的约束力,当时它需要在哥伦比亚最高法院的公开抵制下确立自己作为该国高等法院的地位;几年后,在需要做出一项关键裁决以直接挑战强势的乌里韦政府时,墨西哥又一次做出了同样的裁决。

最终墨西哥最高法院在美洲人权法

院判例的约束力方面做出了承认,因为墨西哥在面对美洲人权法院体系时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墨西哥在面对美洲人权法院先前的裁决时缺乏行动,国内暴力局势严重,而且美洲人权法院体系中仍有大量针对墨西哥的未决案件。因此,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更详细地论述的那样,这些最高法院似乎将美洲人权法院判例的约束力用作防御手段,以便要么将裁决的部分成本“外部化”,要么在面对国内敌对势力时获得支持/合法性,要么寻求美洲人权法院体系的宽大处理。

可以说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进一步支持:在同一时期,其他国内司法机构普遍“不愿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命令,拖延或完全无视其命令”(参见 Huneeus,此处)。正如Neuman和Basch等人分别基于理论和实证研究所指出的,国内法院 Viber 手机数据 在相当多的案例中未能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Contesse所称的美洲人权法院采取的“极端主义”方法下,这种不情愿依然存在,即该方法几乎不给国内当局留下任何自行作出决定的空间,并要求国内法院遵循美洲人权法院对《美洲人权法院》的权威性解释。

因此当前的抵制也可以从

这种战略角度来看待。全面接受美洲人权法院所有裁决的约束性将限制国内高等法 我一直希望它们能并排显示 院实现其偏好结果/政策的能力。因此,这些法院采取相当相似的立场,让它们自行决定何时遵循美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何时不遵循裁决也就不足为奇了。在Fontevecchia 案中,阿根廷最高法院声称自己有权裁定美洲人权法院何时超越了其在《美洲人权公约》下的权限。在C-500 号裁决(2014 年)和C-327 号裁决(2016 年)中,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认为,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它满足某些要求,其中最突出的是,某一法律主张在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法中是“统一的和重申的”。在Varios 1396/2011 案中,墨西哥最高法院声称,国内法院有义务将其判例法与超国家法院的判例法我关于战略性地 相协调,但若这样做会涉及放弃明确的宪法限制(请注意墨西哥宪法的广泛延伸),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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