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背景下,应考虑三个不同的问题:(1)适用于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人道法实体条款;(2)国际人道法相应的程序规则,要求进行法律武器审查,以确保符合国际法;(3)问责问题。
首先,必须区分特定类型武器的合法性(武器法)和使用方式的合法性(目标法)。虽然每种武器都可 电报数据 能以非法方式使用,但某些武器类别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它们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或所有情况下——本身就是非法的。所有其他武器的允许性取决于其使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
根据国际人道法
任何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武器本质上都是非法的:(1)该武器具有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性质;(2)该武器具有滥杀滥伤的性质,因为它不能瞄准合法目标,或其影响不能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加以限制;(3)该武器旨在或可能预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的损害;(4)该武器已被条约或习惯法明确禁止。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武器,包括自主武器系统等新技术。
对于自主武器系统而言,禁止使用无差别武器尤为重要。如果武器系统无法针对特定军事目标,或其影响无法按照国际人道法的要求进行限制,并且无论哪种情况,其性质都是不加区别地打击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则该武器系统必须被视为无差别武器。换言之,为了使自主武器系统根据该规则合法,必须能够 香港领先 确保其运行不会造成区分原则方面的非法后果。
关于合法使用武器系统
需要考虑敌对行为的原则。最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合法使用自主 您无法仅与您的关注者分享视频 武器系统进行攻击,交战方必须:(1 – 区分)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或民用物体,如有疑问,应假定为平民;(2 – 比例原则)评估可能对平民或民用物体造成的附带伤害是否相对于该特定攻击预期产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优势而言过大;(3 – 预防)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并尽量减少对平民的附带伤害和对民用物体的损害;如果发现目标不是军事目标,或者攻击可能造成过大的附带伤害,则应取消或中止攻击。
在敌对行动中使用自主武器系统还对禁止拒绝施救和保护失去战斗力人员(即保护伤病人员和打算投降的人免受攻击)提出了特殊挑战(参见日内瓦公约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1 条)。任何对自主武器系统的依赖都需要为对手保留合理的投降可能性。全面拒绝这种可能性将违反禁止下令不许幸存者或在此基础上开展敌对行动(拒绝施救)的规定(参见第 4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