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主要参考起草历史来解释条约是错误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2 条,起草历史只能作为解释的补充或次要工具,以解决歧义。正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所指出的和国际法院所指出的,解释者必须从条约文本开始。因此,必须首先查看条约中约定的文字的实际含义。在我看来,“毒药或有毒武器”和更明确的“窒息性、有毒或其他气体”等词语涵盖了各种化学武器。后一种措辞取自《日内瓦毒气议定书》,该议定书旨在涵盖化学武器。虽然1993 年《化学武器公约》没有使用这种措辞(而是提到“有毒化学品”),但这并不 电报数据库 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措辞不适用于化学武器。尽管第十七款不涵盖非毒气形式的武器,但也有争议的是。“有毒”和“有毒”这两个词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义词。牛津英语词典将“有毒”定义为:“具有毒药性质;有毒”。此外,许多化学武器会因窒息而导致死亡或受伤。事实上,如果第十七段不涉及化学武器,就很难赋予它任何意义。[更新:本段最后四句是在帖子最初撰写后修改/添加的。删除的词语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第十七段也提到了“类似的液体、材料或装置”,见上一段]
如果《规约》规定法院不得对尚未批
准修正案的国家行使其管辖权(并且第 121(5) 条未规定任何例外),则可以争 产品营销人员负责全面了 辩说,任何安全理事会的提交也必须排除修正案所涵盖的罪行。如上所述,这似乎与各方对侵略的假设不一致。可以说,第 121(5) 条仅适用于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是国家提交或检察官主动调查的情况。但是,第 121(5) 条并没有这样说。但是,人们可以从以下事实推断出这一限制:第 121(5) 条试图提供基于国家同意的管辖权,。
总之,如果安理会将叙利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该法院将有 巴西号码列表 权对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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