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稳定团通过识别被认为对任务构成威胁的团体和个人并将其纳入“目标包”来支持反恐。马里稳定团拥有一套先进的情报系统,其中包括德国无人机部队和瑞典装甲车侦察连等。目标包由马里稳定团的专门情报部门全源信息融合部队 (ASIFU) 编制,。ASIFU 的目标包已非正式地与巴尔哈内行动共享,并向联合国报告可能具有“严重的行动、政治和法律影响”。
尽管如此联合国仍在讨论马里稳定团与其在该地区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伙伴之间共享 该部队负责收集可 信息的重要性。2019年 1 月成立了马里协调机构,以改善信息共享。如果包括情报,这将引发一个问题:联合国是否应对依赖该情报的国家犯下的不法行为负责?从本质上讲,如果没有联合国特派团提供的情报,不法行为可能就不可能发生。
那么当联合国协助东道国或其他
国际部队实施不法行为时,是否有可能找到附带责任?
适用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
联合国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DARIO)第 6 条适用于联 西班牙电话号码库 合国维和部队,因为当部 该部队负责收集可 队交由联合国调遣时,它们就变成了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尽管可以根据第 6 条追究责任,但由于联合国声称其维和部队作为附属机构,根据1946 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享有联合国的特权和豁免,因此可以避免追究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 (ILC) 认为
《联合国维和部队规则》第 7 条也应适用于联合国维和部队。《联合国维和部队规则》第 7 条允许将责任分配给对该机构有实际控制权的人,该机构可能是联合国或部队派遣国 (TCC),具体取决于在发生不法行为时谁拥有对部队的指挥和控制权。这在诸如斯雷布雷尼察母亲案等情况下非常重要,在该案中,人们对联合国保护部队的荷兰特遣队 (Dutchbat) 归荷兰还是联合国提出了质疑。
为了能够将《达里奥条约》第 7 条应用于上述马里稳定团的情况,东道国或 确保您提供清晰且最新的送货截止时间 其他国际部队需要被视为联合国的机构或代理人。联合国对谁应被视为该组织的代理人有着严格的定义,并批评了国际法委员 哥斯达黎加商业指南 会在《达里奥条约》中广泛使用“代理人”一词。